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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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岳州窑挂文化牌子卖贴牌理应取缔 |
来信人: | 叶飞 |
来信时间: | 2015-01-31 09:45:28 |
内容: |
岳州窑原窑址应该在湘阴,但是岳州窑的销售商却到江西定制成品窑器,后期做岳州窑贴牌标志假借岳阳文化遗产出售,在全国引起极大程度的反响,给岳阳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对此,请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绝不可因为一小撮商贩子的不法操作,而影响岳阳文化遗产的高大形象。 |
回复部门: | 市文旅广局 |
回复时间: | 2015-02-16 10:51:09 |
回复内容: |
叶飞先生: 您好,您发在市长信箱《岳州窑挂文化牌子卖贴牌理应取缔》的信件已由市政府办转至我局办理。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岳州窑遗址在湘阴县,岳州窑制作技艺于2014年5月入选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5年将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为湘阴县文化馆。 据我局调查,现在市场上畅销的岳州窑产品是个别商人在工商局注册了“岳州窑”商标,委托其他地方生产的产品,不具备和传承岳州窑的生产工艺,做的是创意文化产业。他们关于“岳州窑”产品的宣传,只对岳州窑的起源做了描述,并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内容作大肆宣传,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象。 如发现相关单位有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及时举报,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回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再次反馈: | 鉴于地方文化名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国家保护的范畴,商人为了谋取利益钻研职能部门工作对接的漏洞,是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那么就是说,如果实物与场所和原文化传承的遗址没有实质关系的话,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即便是拥有名称注册权也是不具备其文化传承的实质意义的,所以理应撤销其注册资格。 |
再次回复: | 叶飞先生: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岳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因您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所以不能当面与您沟通。个别商人在工商部门注册“岳州窑”商标,此事应是商标之争。如有明显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行为,欢迎您拨打我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人电话进行举报。联系人:周武 市群众艺术馆副馆长18975007733。 特此回复。
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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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回复部门: | 市文旅广局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5-02-17 19:34:40 |
回复部门: | 市科技局 |
回复时间: | 2015-02-16 11:40:16 |
回复内容: |
经查,此事件所涉及的领域是文化遗产及其相关,而我局在本市所承担的工作是专利管理及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文化遗产及其相关工作属于文广新局职责范围。因此,我局无权限对此事件作出解释或处理。接到来信后,我局依然按照信件上所注明的电话号码与该市民联系,但该号码系空号。所以,请上级领导将此事件移交具体负责部门处理。 此致 敬礼 岳阳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