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编稿时间: 2021-09-30 10:00 来源: 市科技局浏览量:1

为落实科技奖励提名制改革要求推动科技奖励提名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21〕8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初《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文件精神将省科技奖推荐制修改为提名制。2019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为科技奖励提名制的具体贯彻落实提供了遵循和指导制定《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将进一步落实科技奖励提名制改革要求,规范科技奖励提名程序明确有关各方责任,严格科研诚信要求树立科技奖励良好导向。

二、主要内容

《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共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提名资格、提名条件、提名程序、责任与监督、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1.关于提名资格与《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一致

2.关于提名条件明确提名专家应在熟悉学科领域提名为确保公平公正,规定提名专家提名后不得担任当年度项目完成人和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作为提名专家提名省科技奖。为进一步放开提名限制根据近年来省科技奖提名的实际做法,规定提名单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3.关于提名程序根据《奖励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省科技奖提名工作通知。同时为与《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衔接配套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

4.关于责任与监督规定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对项目公示、禁止重复提名、不得搭车报奖、遵守保密规定等进行明确。

5.关于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对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单位、专家进行通报同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依据《奖励办法》公布的其他专家和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其他提名单位如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问题,提名资格暂停一年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严重失信的单位、专家,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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