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0-01-02 12:35 来源: 市科技局浏览量:1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8日



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有关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强化科技与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引领高地,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创新型县(市、区)是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拥有较好满足自身产业发展的创新资源、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高效的创新服务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对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显著支撑引领作用的县(市、区)。

第二条  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建成30个左右创新型县(市、区),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标杆,构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二、建设原则

第三条  创新驱动。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贯穿于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各个环节,突出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作用,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统筹布局。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我省创新引领发展的整体部署,统筹区域布局,按照创新能力强、特色明显、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原则,统筹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

第五条  地方主体。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地方主体作用,鼓励县(市、区)积极探索创新引领发展的新机制、新做法,强化区域协同发展。

第六条  分类指导。围绕区域特色,结合不同县(市、区)的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因地制宜推进不同类型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

三、建设任务

第七条  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地。将政策落实作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第一抓手,推动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在县(市、区)落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等创新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强化各类政策配套,加强面向县(市、区)创新主体的政策解读。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新促进发展、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释放县(市、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条  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加强产学研合作,集聚国内外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创新资源。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引进模式。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县(市、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强企业创新工程师、创新培训师、创新咨询师和技术经理人培训,推广运用创新方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依托科技专家服务团,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培育。强化研发平台、项目、人才、园区、产业化一体化部署,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县(市、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加强成果转化应用,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在县(市、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科技金融合作,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特色主导产业向绿色化、品牌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一批掌握行业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加快产业链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县(市、区)集聚,通过分工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创新型医院建设,促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推进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创新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的支撑作用,深入实施科技扶贫“百千万”工程和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程。依托绿色技术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技成果的示范应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科普日、科技志愿服务等科普活动,建设科普基地,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产业服务和平台建设发展,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水平,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更强有力地支撑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县(市、区)通过科技创新,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乡管理等方面探索一系列生态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县(市、区)资源的高效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以科技创新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强大助力。

第十三条  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一把手抓创新”,县级党委和政府把创新摆在首要地位,配强县级科技管理部门队伍,确保组织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推动县(市、区)创新发展,提高县(市、区)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四、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或民生改善中选择一个建设主题,编制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

(二)县(市、区)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二十八项指标综合能力居本市前列(指标体系见附1)。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市州科技局对拟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筛选,择优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具推荐函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和实地考察,结合市州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遴选若干县(市、区)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第十七条  获批培育建设县(市、区)的实施方案须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执行。

五、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因素法统筹安排经费,用于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县(市、区)要集成相关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资金配套。建立多元化资金渠道,引导企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支持指导,通过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海智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以及成果推介、学习培训、人才引荐与重点项目等形式,加强对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的支持。

第二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培育建设的创新型县(市、区)的领导和支持,在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市州科技局支持和指导县(市、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负责本地区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育建设的县(市、区)要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出台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每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一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期满3年后,由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答辩,结合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通过验收的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进行督促整改,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称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型县(市、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大力宣传推广创新型县(市、区)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创新型县(市、区)的示范作用。

 

附:1. 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指标体系

2.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提纲)


附1

 

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指标名称

创新投入

 

1.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万元)*

2.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

3.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4.万名就业人员中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人/万人)

5.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万元)

企业创新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比重(%)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占比(%)

创新环境

 

9.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及研究开发机构数(个)

10.创新密集区数(个)

1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减免额(万元)/企业数(家)*

1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万元)

13.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

14.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才数(人)

创新绩效

 

15.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6.万家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家/万家)*

17.万家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万家)*

1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

19.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件)

21.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件/万人)*

22.吸纳(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成交项数(项)*

23.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个)

24.农产品“三品一标”及“两型产品”数(个)

2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6.万元GDP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政策保障

 

27.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配套政策等。

特色指标

 

可根据自身特色和发展定位,提出相应指标,突出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的如特色主导产业占GDP比重或形成一批高端人才、引领型企业、优势产业和较强竞争力的品牌;突出生态文明的如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清洁能源使用率等;突出民生改善的如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减贫率、城市化水平等。

带*的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县(市、区)培育建设指标说明(带*的指标为约束性指标):

*1.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万元):反映本级财政科技投入情况。指本级政府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决算额。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反映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强度。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指本级政府科学技术支出决算额,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决算额。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反映一个地区科技实力和投入强度。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万名就业人员中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人/万人):反映地区科技人力资源投入的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就业人员指在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万元):反映地区科技投资基金支持力度。指县级设立和县级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财政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总额。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反映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具体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比重(%):反映企业研发人力投入情况。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R&D)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占比(%):反映地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能力的情况。指所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经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占比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在企业内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9.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及研究开发机构数(个):反映地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及研究开发体系建设的情况。包括:①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本级辖区内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数量;②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指本级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招投标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各类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人才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③本级辖区内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数量;④本级辖区内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⑤科技服务机构:本辖区内市级及以上的科普基地,县级及以上的技术推广站、学会,其中学会指在科协系统中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同一创新创业平台及研发机构不重复统计。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10.创新密集区数(个):反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总体情况及创新活动密集程度。指监测年度所辖区域内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的总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1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获得的税收减免额(万元)/企业数(家):反映地区企业研发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是指监测年度内企业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总额,体现政府对企业科技活动的重视程度,包括享受政策的企业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额(万元):反映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指辖区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总额。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指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教育经费投入强度,用以衡量区域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4.市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才数(个):反映地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的情况。即由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且在监测年度内仍在开展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和“三区”人才人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15.高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反映地区产业结构水平。高技术产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设备和仪器仪表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主营收入是属于高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的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它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6.万家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家/万家):反映地区创新主体培育情况。指截至监测年度年末,经省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正常运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万家企业是指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7.万家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并已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备案;万家企业是指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可以反映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程度,继而反映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效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该指标为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9.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反映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的情况。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产品为新产品的时间期限。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比例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数(件):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授权数指报告期内由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件数。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21.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件/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是指报告期内由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件数。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反映一个地区发明专利的产出效率。该指标是根据数据计算获得的总量型指标。

*22.吸纳(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成交项数(项):用以衡量科技成果市场化应用的情况,统计相应技术合同标的金额总和及相应技术合同成交总量。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23.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24.农产品“三品一标”及“两型产品”数(个):反映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绿色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的情况,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发展方向,推动地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展,经专业部门审核批准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包括加工品)数量。“两型产品”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面优势突出的产品,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25.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

26.万元GDP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反映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标志性指标,指每万元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计算方法: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该指标为总量型指标,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7.党委政府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或意见、配套政策:此指标为定性指标,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供佐证材料。反映一个地区科技创新从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附2

 

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方案

(提纲)

 

一、建设基础

(一)基本情况

区域区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技创新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部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举措和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等。

(二)创新优势与特色

依据申报条件和指标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或民生改善中选择一个建设主题。

二、发展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

明确创建创新型县(市、区)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着力点,要求思路清晰、方向明确,体现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建设目标

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照《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指标体系》,以上两年度实际数字为基数,形成可考核的三年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体现建设成效和可考核性。

三、建设定位

依据建设主题,根据具体建设目标进行定位,定位应符合县(市、区)自身发展优势,突出创新驱动、创新引领发展。

四、主要任务

结合目标和定位,针对制约当地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政策落地、创新创业要素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型企业培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科技创新为民惠民(创新社会事业、科技扶贫、科普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等方面,提出建设的重点任务,实施一系列行动、工程,突出特色、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内容。

五、年度任务与进度安排

建设周期为三年,结合目标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目标和进度安排。

六、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领导、责任主体、运行机制、考核机制等。

七、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为完成建设目标制定出台的有关创新政策、资金投入及具体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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